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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也会侵犯他人名誉权吗?

仅仅转发网络上的帖子,未歪曲帖子内容或者添加主观评论,这种行为有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吗?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了李某诉侯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认为,侯某未尽应有的注意义务,转发了有关李某的否定性不实言论,造成帖子影响进一步扩大,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最终,法院判决侯某向李某赔礼道歉,并向李某支付精神抚慰金。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情回顾

2020年10月14日,被告侯某在某网络平台上转发帖子《某公司员工实名检举某部门领导》,帖文指责原告李某“结党营私,打压员工;领导包庇,私自内部处理并掩盖事实真相;外行领导内行;新招进来的员工没有通过技术面试”等。李某系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该行业有多年从业经验,在业界有一定的知名度。侯某和该帖子原发帖人均系某公司员工。

原告李某认为,涉案帖子的内容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贬损原告的声誉及行业内评价,对包括众多同行在内的社会大众进行了误导。被告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而且给原告在业内的后续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损失,故此,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的显著位置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以及原告因维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侯某辩称,自己仅是转发者,转发时未在其中加入本人主观评价,转发行为也不具有针对性。自己对帖子扩大传播的作用不大,原帖13日登顶热度榜第一,某网络平台进行了推送,而自己在14日转发的帖子热度很低,而且自己在公司通报调查处理结果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帖子。某网络平台应对帖子的传播负责,其并未对帖子内容进行审核和打码就将该帖展示在页面上,且为了给平台带来更多热度,某网络平台在该帖热度登顶后进行了推送。

争议焦点

侯某的转帖行为是否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原始帖子内容失实,侵犯李某的名誉权;侯某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未审查帖子来源和真实性,主观存在过错;转帖客观上扩大了帖子的传播范围,降低了李某的社会评价,侵犯了李某的名誉权。

涉案原始帖子发布内容失实,侵犯李某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网络媒体的发展,公民的言论表达渠道更加畅通,但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也应保持客观和理性,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案证据显示,某公司已经对帖子所述内容进行了调查和通报,通报结果显示原帖存在不实内容。本案中,涉案原帖《某公司员工实名检举某部门领导》所反映的内容失实,构成以诽谤的形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侯某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

因事发时民法典尚未生效,应适用侵权行为发生时相关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人民法院认定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网络信息行为的过错及其程度,应当综合以下因素:(一)转载主体所承担的与其性质、影响范围相适应的注意义务;(二)所转载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明显程度;(三)对所转载信息是否作出实质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标题,导致其与内容严重不符以及误导公众的可能性。

涉案原帖内容多为针对原告的否定性言论,贬低他人人格的用意明显,故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较高。侯某转帖时,作为与原告同一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于涉及本公司同事名誉的诸多贬损性文字表述的帖子,较之一般社会人员应有更为便利的查实渠道,也有更高的核实事件真伪的注意义务。侯某理应持谨慎态度,审慎核查其转发的否定性评价言论,而侯某未经核实信息来源和是否具有真实性,就擅自转发了涉案原帖,主观上存在过错。

侯某转帖行为扩大了帖子传播,造成李某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

侯某虽辩称原帖本身具有较高热度,反而是自己转帖的热度并不高,但在案证据显示,侯某转帖的热度在相关版块热度仅次于原帖,有较多转发、评论和点赞。侯某的转发行为扩大了原帖的传播范围,提升了该帖在平台上的关注度,客观上导致了李某的社会评价进一步降低。

裁判结果

被告侯某向原告李某赔礼道歉,并向李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和合理维权支出9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

转帖功能迎合了广大网民便捷表达的需求,随手转发已经成为网民的冲浪习惯,对此,大家普遍存在“我只是转发一下,凑个热闹而已”或者“大家都转发了,法不责众”的心理。但这种心理并不可取,网络语境下“转发”对帖子影响力的扩大与传统媒体大为不同,转发行为同样具有侵权风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一言一行仍需谨慎,转帖时应持审慎态度,承担相应的注意义务,避免转发失实内容,损害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