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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法》关于表彰和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良法善治,奖惩相成。《国家安全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安全表彰和奖励制度,体现出约束规范与激励引导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激发个人和组织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夯实维护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今天,我们就一起看看《国家安全法》关于表彰和奖励是如何规定的。

表彰和奖励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维护国家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因此,国家鼓励和动员个人、组织积极参与维护国家安全工作,并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国家安全法》明确这是由国家实施的法定行为,而非民间自发的激励活动,从而使这种表彰和奖励行为具有权威性、规范性、严肃性。

表彰和奖励的对象是个人和组织。国家安全工作归根结底是保障人民利益,要坚持国家安全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动员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汇聚起维护国家安全的强大力量,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维护国家安全,人人有责,人人可为。依法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表彰奖励,有利于充分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表彰和奖励的法定条件是“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新形势下,我们要维护好国家安全,必须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和素养,筑牢国家安全人民防线。依法实施表彰奖励,有利于推动形成“国家安全全民共建、全民共享”的生动局面。

表彰和奖励在具体实施中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在维护国家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实施奖励,要兼顾人的物质需要和精神需要两个方面。给予精神奖励,就是对受奖的个人和组织给予荣誉方面的表彰,包括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要,增强光荣感和责任感;给予物质奖励,就是对受奖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形式的奖励,包括发给奖金、奖品等,以满足人们一定的物质需要。

表彰奖励,褒扬的是先进,树立的是标杆,凝聚的是力量。《国家安全法》以法律形式确立的表彰和奖励制度,既是对突出贡献者的肯定与激励,更是对全社会的动员与引领。它让奉献者得到应有的荣誉,让担当者感受到国家的温度,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激励更多个人和组织自觉投身维护国家安全的实践,共同筑牢国家安全的钢铁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