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这是生态环境法典的首个配套司法解释,为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提供明确裁判指引。同时,一场覆盖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45件指导性案例的“司法文件体检”也同步完成。这一系列举措,标志着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全面进入“法典时代”。
生态环境法典是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等的“集大成者”,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筑牢更强法治根基,其既是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也是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它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纳入相互联系的逻辑框架,形成了有机统一的规范体系,并首次以体系化方式确立了生态环境领域的裁判规则体系,将长期以来在司法实践中积累的有益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法律适用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以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随着法典的全面施行,新旧法律势必存在一些衔接适用问题。例如,部分遗留案件、历史纠纷案件,面临法律时效、裁判依据、追责标准如何过渡的现实难题,这考验着司法机关的能力和水平。为保证新旧法律平稳过渡、衔接适用,《时间效力规定》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了法院审理案件时新旧法律的衔接标准,为统一裁判尺度提供清晰指引,确保每一份裁判都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时间效力规定》的积极作用体现在多个层面。一是坚守法治根基,坚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第1条明确,法律事实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前的,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发生在法典施行之后的,适用法典规定。这一规则有助于维护法秩序稳定、保护当事人合理预期。生态环境法典不是将旧规范装进“新容器”,而是按照新的法理逻辑组织起来的规范体系。正因为如此,新旧法律的衔接才格外需要审慎,不能因新法的出台而随意动摇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以法律事实发生时间为界,既尊重了历史的既定事实,又为当前适用新法划定了清晰的起点,体现了法治的基本精神。
二是尊重客观规律,确立持续性法律事实的专门规则。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具有隐蔽性、累积性和滞后性的特点,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常常存在较长的时间间隔。对此,《时间效力规定》明确法典施行前的侵权行为持续至法典施行后的,适用法典的规定。此外,法典中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禁止令保全措施等制度是民事法律责任领域的重要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要求。将这些新制度适用于跨越法典施行前后的持续性侵权行为,正是落实这一要求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是体现宽严相济,彰显制度的温度和力度。在不溯及既往的大原则下,《时间效力规定》明确了有利溯及的具体情形,在行政案件中贯彻了“从旧兼从轻”规则,即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若新法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法;同时,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法典规定从轻或减轻处罚。这种制度设计既体现法律的刚性约束,也蕴含着引导合规经营的柔性关怀——用最严格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并不意味着机械适用法律,而是在严格执法的框架内,为主动悔改、积极修复的行为人留出从宽处理的制度空间,从而更好地实现生态环境保护的目标。此外,明确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再审不适用法典规定,这是对司法既判力的必要尊重,体现出制度的力度和刚性,有利于维护司法权威。
生态环境法典既是一部承载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时代精神的绿色法典,也是一部体现“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要求的裁判规范,它不仅在形式上完成了法律规范的体系化整合,更在实质上实现了生态环境法治的价值融贯,人民法院应当在贯彻实施法典的基础上,实现从良法到善治的跨越。而《时间效力规定》正是这一跨越的关键一步——其以13条的精准设计,衔接了新旧法律,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推动法典落地生根。
从系统清理存量规范到快速出台增量规则、从统一裁判尺度到回应实践关切,这一系列举措共同构成了司法系统为法典实施保驾护航的完整制度图景,这不仅是司法机关的主动担当,更是我国生态环境法治从“良法”迈向“善治”的生动注脚。期待司法机关在法典实施的新起点上,持续深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以更多兼具专业性与引领性的裁判实践,推动绿色发展理念更加深入人心,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为全球生态环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