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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有哪些亮点和创新

2026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号主席令,公布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法典是继民法典之后,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又一重大标志性成果,对于在法治轨道上进一步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部署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志性立法。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改革开放4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创新发展,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良好的理论基础、实践基础、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

一是理论基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是我们党不懈探索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升华和实践结晶,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相结合、同中华优秀传统生态文化相结合的重大成果,为新时代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也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这部法典首次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写入法律,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十个坚持”的核心要义进行了法律化表达。

二是实践基础。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科学指引下,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重大成就,实现由重点整治到系统治理、被动应对到主动作为、全球环境治理参与者到引领者、实践探索到科学理论指导的重大转变,美丽中国建设迈出重大步伐,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三是法律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整体实现“升级换代”,取得重大成就,新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法、湿地保护法、噪声污染防治法、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同时对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进行了修改。现行有效的30多部生态环境法律、100余件行政法规、1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章制度、政策措施等,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四是社会基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保护生态环境、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为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提供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新时代新征程,编纂生态环境法典,形成一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系统规范协调的生态环境法典,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编纂生态环境法典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举措;是贯彻新发展理念,同步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客观要求;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进民生福祉的必然要求;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完备、统一权威的内在要求。

编纂法典是通过对现行某一领域的法律规范进行系统整合,既不是制定全新的法律,也不是简单的法律汇编,而是介乎二者之间、对现行有关法律的编订纂修,既需要保持现行法的稳定性,也需要适应新情况进行适当的立、改、废。生态环境法典正是对现行30多部生态环境类法律进行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形成5编、1242条的鸿篇巨制,各编依次为:总则、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和附则。该法典紧紧围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中国建设目标要求,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制度、实践成果以法典化的方式予以充分呈现,法典不是对现有法律制度的简单平移,而是立足国情和实际进行了择取提炼、归纳概括、集成升华,突出了法典编纂之“纂”的特点。与现行的有关生态环境法律相比,这部法典有许多亮点和创新,在法典各编中都有充分体现。

第一,总则编。该编规定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础性、综合性、普遍性的法律制度,统领其他各编。在制度设计上,集中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基本内容予以法律化表达,修改完善了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的基本原则,提炼概括了生态环境领域的通用性制度规范。比如,生态环境领域的规划、标准、监测等,根据实践需求新增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一章。总则编充分吸收了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近年来新制定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新制度,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将认识较为一致、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主要介绍该编三大亮点。

修改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原则有: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在此基础上,总则编适应生态环境法典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均纳入调整范围的需要,新增了生态优先原则和绿色发展原则。贯彻党的创新理论,坚持以系统观念对生态环境进行治理,将原来的“综合治理”原则修改为“系统治理”原则,最终确立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六项原则: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拓展法律适用范围。适应加强涉外法治工作的需要,总则编在现行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了法律适用范围:一是明确生态环境法典适用于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二是进一步规定在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我国领域和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也适用法典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

完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基础上,生态环境法典对环评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完善,包括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针对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有些环评机构开展业务不规范问题,要求环评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水平和从业经历,对环评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并加强监督管理等。

第二,污染防治编。该编将现行生态环境法律规定的污染防治共性制度总结提炼为通则、一般规定,并立足实践,对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例如秸秆焚烧,老百姓家门口的油烟、恶臭等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制度完善;对化学物质、电磁辐射、光等新领域污染防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这些都体现了对现有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的系统整合和集成优化。主要介绍该编两大亮点。

完善秸秆禁烧管控制度。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秸秆禁烧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生态环境法典作了针对性的回应,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秸秆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同时在延续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一律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在其他区域,只有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特定区域和规定的特定时段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明确新领域污染防治制度。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光污染防治是新的污染防治问题。现有化学物质中,通过环境风险筛查与评估,初步筛查出的新污染物约1000种,经评估具有高环境风险应当优先控制的新污染物约40种类,已纳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的新污染物共14种类。目前,国内外广泛关注的新化学污染物主要包括国际公约管控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抗生素等。电磁辐射设施包括广播电视设施、导航设施、无线通讯设施、雷达、输变电设施等,需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以确保符合国家标准,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光污染主要包括人工照明导致的光污染和玻璃幕墙等反射光给人的视觉造成的干扰。既立足当下、又着眼长远,生态环境法典把成熟的、看得准的经验做法编入法典,对于还需要继续探索实践的作出原则性规定。坚持这一原则,法典对化学物质污染风险管控、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和光污染防治三部分内容作出规定。

第三,生态保护编。该编将现行有关流域、区域、自然资源、生物多样性等生态要素、生态系统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如森林法、草原法、湿地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择其要旨要则纳入法典,根据不同生态要素的特点,从生态系统保护、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物种保护等多个角度予以规范,突出体现法典编纂的特点。其中,江河湖泊生态系统、野生植物的保护、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生态修复等内容,都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主要介绍该编两大亮点。

妥善处理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之间的关系。该编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放在“生态系统保护”一章之后,对如何统筹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渔业资源及其他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作了规定。在编纂工作中,有意见提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问题不属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范畴,不赞成对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进行专章规定。对此,我们高度重视,反复研究。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关系,如何正确处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生态环境问题,归根到底是资源过度开发、粗放利用、奢侈消费造成的”,“要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更加重视资源利用的系统效率,更加重视在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更加重视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基于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密切关系,生态保护编专设“自然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一章,这样的体例设计,既尊重了不同生态要素的各自特点,又体现了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的辩证统一。

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解决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编纂工作中,对各方面反映的生态环境保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问题,我们都进行了认真研究,在法典中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规定在野生动物致害严重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开展野生动物致害综合防控,科学预防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同时,明确在野生动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措施造成野生动物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绿色低碳发展编。该编系统整合循环经济、能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构建绿色低碳发展领域的基础性制度,并积极考虑应对气候变化、碳达峰碳中和等方面的法治需求,作出有关原则性、引领性规定。该编有较多创新性规定,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和废弃物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等内容,都具有很强的创新性。主要介绍其中两大亮点。

完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在编纂工作中,各方面普遍建议根据实践发展适当拓展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适用范围,强化该制度刚性约束,实现对产品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为此,该编在现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基础上,通过系统整合、编订纂修、集成升华,实现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体系建构:一是将生产者责任延伸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一般性要求,明确国家建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促进资源回收利用。二是强化产品和包装物绿色设计要求。三是结合废弃物循环利用实践需求,分领域对生产者的回收和处置义务作出细化。

完善碳市场建设和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统一的全国碳市场,是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的重大制度创新。全国碳市场由“强制”和“自愿”两个市场共同构成。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针对重点排放单位,通过限制碳排放量来推动减排,被称为“强制碳市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通过核证自愿减排量的交易,激励更广泛的行业、企业、个人自愿参与温室气体减排行动。为充分体现气候变化领域的最新实践成果,绿色低碳发展编在“应对气候变化”一章第二节“减缓气候变化与碳达峰碳中和”中,对全国碳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作出规定,明确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对两个碳市场的定位和主要功能、管理体制作出规定。同时,强化数据质量管理,要求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对其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法律责任和附则编。该编对违反生态环境法典前四编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关法典与生态环境领域其他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法典的生效日期和同步废止环境保护法等十部法律等相关内容作了规定。主要介绍该编四大亮点。

力求全面科学精准规定,增强法律责任的严密性。在现行法律责任规定基础上,对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将废止的10部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在现有法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予以进一步完善,确保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同时明确,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的追责期限为5年。将提起生态环境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由现行法规定的3年修改为5年,为追究法律责任预留更长期限。

聚焦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增强法律责任的针对性。在现行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环评机构、监测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数据造假和地下水保护、化学物质污染、油烟污染、噪声污染、跨区域倾倒固体废物等方面的法律责任。

针对不同领域的同类违法行为,设置相同或者大体平衡的法律责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与向海洋排放污染物、设置大气排污口与其他排污口等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持基本一致。

对从重、从轻处罚的适用情形予以进一步明确,增强法律责任的精准性。例如,规定实施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恶意损害生态环境、拒不改正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多次实施违法行为被处罚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回应有关方面反映的“小过重罚”等问题,进一步贯彻过罚相当原则,增加从轻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等一般适用规定,保障生态环境执法中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生态环境法典将于今年8月15日,即我国第四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起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做好配套规定的制定、修改和清理工作。有关部门及时对生态环境领域的法规、规章等进行梳理,对与生态环境法典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同时,对于生态环境法典已经明确要求制定配套规定的,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一年内制定出来,确保法典的规定落地实施。

加强生态环境领域执法人员培训和司法保障。有关部门对本系统的执法人员进行全面的学习培训,以了解掌握生态环境法典的基本原则、主要精神和核心要义,确保依法行政、执法到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好有关司法解释清理、修改、废止和制定工作,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的审判和检察工作,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法典,公正高效解决生态环境领域的纠纷。

积极构建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律理论体系和话语体系。生态环境法典的调整范围涉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绿色低碳发展三个领域,其调整对象、调整机制和调整方法有自身特点。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生态环境法”应运而生。该部门法由生态环境法典和二十多部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方面的法律共同构成,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的一个重大标志性成果,也为立足国情和实际,构建中国自主的生态环境法律理论和话语体系提供了很好的法治基础。生态环境法学界在此方面应发挥积极作用。

推动全社会广泛学习宣传生态环境法典。加强法典的学习宣传,使这部法典走向群众、走进基层,进一步增强全体社会成员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为法典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作为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其影响力是世界性的,积极开展对这部法典的对外宣传,积极阐释中国特色生态环境法治理念、主张和成功实践,对推动构建公平合理、合作共赢的全球环境治理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生态环境法典编纂工作专班具体工作牵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