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有多名网友发帖称,
一名微博网友“眼眸”自2024年以来,
多次在饭圈“开盒”他人。
网友根据“眼眸”多个账号
发布的信息发现,
其自称在加拿大留学,
并有线索指向“眼眸”
疑为百度副总裁谢广军的女儿。
3月17日,
针对网络传闻,
百度副总裁谢广军发布
微信朋友圈表示深感愧疚,
并向所有受影响的朋友郑重道歉。
相关话题随即引爆热搜,
激起网友广泛讨论。
许多网友对这种“开盒”行为表示愤怒,
认为这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也有部分网友表示
应该严查隐私信息泄露根源,
数据安全问题不容忽视;
也有一些网友考虑到
涉事者是未成年人,
认为应该给其改正和成长的空间。
那么,
未成年人参与“网络开盒”,
可能面临哪些处罚?
家长对此要承担什么责任?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
对网络暴力行为如何规制?
相关部门又该如何
加强应对互联网“开盒”现象?
当遭受网络暴力时,
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维权?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丽红律师的专业解读!
1、未成年人参与“网络开盒”涉嫌违反哪些法律?该行为可能面临哪些处罚?家长对此要承担什么责任?
马丽红:“开盒”是指不法分子恶意公开他人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社交账号等个人隐私信息,以此对受害者进行威胁,或煽动网民对其进行攻击谩骂的行为,是一种新型网络暴力违法犯罪行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未成年人参与“网络开盒”行为,可能触犯多部法律法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未成年人参与“开盒”公开他人隐私信息,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根据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若未成年人“开盒”行为达到一定情节,符合此条规定,便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依据2023年9月“两高一部”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虽然未成年人大多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条件,但如果已满十六周岁,实施了上述严重的“开盒”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就可能触犯刑法。此外,如果在“开盒”过程中,存在未成年人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不过,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处罚方面,从行政责任上来看,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网络开盒”违法行为,虽不予行政处罚,但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需代替未成年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向受害者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若同时构成名誉权侵权,还需停止侵害、恢复名誉等。
2、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对网络暴力行为如何规制?相关部门又该如何加强应对互联网“开盒”现象?
马丽红:目前,我国从民事、刑事、行政等多维度对网络暴力行为进行规制,旨在全面遏制此类不良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网络秩序。在民事领域,民法典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有力支撑。依据相关条款,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刑事法律层面,我国多部法律及司法解释细化了网络暴力相关犯罪的认定与惩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规定,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诽谤罪定罪处罚;采取肆意谩骂、恶意诋毁、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同样依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侮辱罪论处。
在行政法方面,对于尚不构成犯罪的网络暴力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发挥规制作用。比如,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散布他人隐私等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像在网络上一般性辱骂他人、散布少量隐私信息,虽未达犯罪程度,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会受到相应行政处罚。
此外,2024年8月1日起施行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需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监测预警等制度,从源头防范、防控结合等多方面加强网络暴力信息治理。
在打击治理过程中,建议相关部门从多方面发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开盒”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开盒”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确保法律得到有效执行,建立完整的“人肉开盒”维权路径和处罚机制。另外,应当加强对公众的网络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隐私保护意识,鼓励公众文明上网,积极参与网络环境的净化活动。
此外,网络平台应当有所作为,采取一系列手段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如推广使用加密技术保护个人信息、加强网络平台的身份验证机制、开发和完善隐私保护功能、完善违规处罚机制等。面对“开盒”行为,应及时对涉事账号进行处理,积极配合受害者进行维权。
3、当遭受网络暴力时,可以采取哪些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马丽红:当遭受网络暴力时,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应及时固定证据,保存相关信息,对相关内容进行截图、录屏,包括但不限于侮辱性的文字、图片、视频,恶意谣言,泄露个人隐私的内容等。如果网络暴力行为导致身体或心理健康受损,要保存好相关的医疗记录,如诊断证明、病历、心理咨询记录等,这些可以作为要求赔偿的依据。
其次,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如网站、社交平台等)发送侵权通知。通知应当包括侵权的初步证据、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要求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请求。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履行义务,若平台未及时处理致损害扩大,对扩大部分需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当网络暴力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侮辱、诽谤、威胁、散布隐私等行为,情节严重,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处理,对于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可以依法给予治安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最后,可以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若因网络暴力遭受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可主张相应赔偿。